近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村民黃德義因私自搭橋收費而被判刑一事引發各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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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黃德義曾多次向法院申訴。7月8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文表示,對黃德義的申訴已立案審查。
7月8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在公眾號“羅翔說刑法”中表示:此案涉及到了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問題。
尋釁滋事罪有四種行為方式:有隨意毆打他人,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還有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黃某收過橋費的行為屬于強拿硬要。
黃某稱,自己在焊船體、搭建上投入超13萬元,收費是想收回成本,同時,他從未強制收錢,都憑村民自愿,對一般的過路人,也不存在“不給錢不讓過”的情況。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兒河對岸安全村村民也證實該說法。
如果上述證言屬實,過橋繳費純屬自愿,也就不可能屬于強拿硬要。無強無硬,自愿繳費何罪之有?否則,所有的收費,甚至包括公眾號的打賞、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羅翔談私搭浮橋被判刑全文:
私造浮橋,有罪嗎?
00:26此前報道鏈接:
吉林村民私搭橋收費被判刑,新進展:申訴獲立案
來源丨九派新聞綜合羅翔說刑法、此前報道(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