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丈夫負有扶養義務(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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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濡以沫是我們對一份感情最恒久的期待。法律賦予了這份期待最實在的浪漫,使那些曾經立下的山盟海誓,都不再是說說而已。
夏女士患病后,丈夫李先生多年不聞不問。夏女士將李先生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李先生支付醫療費和部分生活費共計8萬元。
夏女士訴稱,自己因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身體不好需經常就醫,沒有經濟收入,雖多次向李先生索要生活費、醫療費,但其均拒絕支付。2019年,自己因病住院一個月,出院后,丈夫不允許自己回家居住,只能回父母家養病,養病期間,丈夫不探望、不支付費用。目前,自己無法工作,只能一直寄居在娘家,靠年老多病的父母的退休金維持生活。
被告李先生辯稱,自己需贍養老人并負擔孩子的學習、生活費用,夏女士實際上有勞動能力,并自2019年患病出院后開始領取退休金,故其主張的扶養費缺乏依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夏女士因病至今無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身體不好需定期復查并用藥。雖2019年患病出院后開始領取退休金2000余元,但該經濟收入顯然不足以支付日常生活及就醫花費,李先生作為其配偶負有扶養義務。故需就夏女士提出的醫療費、生活費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法院最終判決李先生向夏女士支付醫療費和生活費共計8萬元。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該條款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在經濟上、精神上和生活上有相互照顧和扶助的義務。該義務基于夫妻身份關系而產生,是婚姻共同體的本質要求,具有法定性。夫妻雙方關于放棄或免除對方扶養的約定均為無效。因此,無論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實行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必須履行對另一方的扶養義務,即進行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顧。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通常認為在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一方可以向對方主張扶養費:一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一方確需扶養;三是一方有能力扶養卻又不扶養。
實踐中,“一方確需扶養”的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因病或其他原因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自食其力;2.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一方沒有固定收入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有能力扶養”主要結合另一方的工作性質、收入情況、消費支出等因素來判斷。扶養費一般包括醫療費、生活費等維持基本生活的其他必要開支。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根據被扶養人的實際情況、扶養人的能力和當地居民的人均生活水平來確定扶養費的給付標準。
此外,夫或妻對于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還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夏女士由于患病,長期沒有工作和固定收入,屬于法律上規定的“確需扶養”的情形。盡管后來夏女士每月可領取2000余元的退休金,但該情形發生時間晚于夏女士主張費用的起始時點,結合當地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費水平,還有夏女士的就醫需求、喪失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夏女士屬于法律上規定的需撫養情形。因此,李先生以需贍養老人撫養小孩等抗辯不能成立。李先生有固定的工作,經濟情況較好,雖需撫養其他家庭成員,但扣除相關花費后仍具有扶養能力,應承擔夏女士的合理醫療和生活費用。
(蒙向東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