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融媒訊(文圖/楊華 王東麗 )“謝謝王檢察官,我現在在新疆干木工活,做殼子板,一天三四百元,多虧檢察院還我一個公道,我才能找到這么好的活,這下心里踏實多了!”日前,一起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當事人李某迫不及待地打電話告訴河南省鄢陵縣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員額檢察官王東麗這一好消息,表達自己的感激之情。
(資料圖片)
這一切還要從10年前說起......
從未去銀行借款,卻突然變成“老賴”
50歲的李某是鄢陵縣某村的一名木工。2021年11月的一天,他在手機上陸續收到法院的扣款信息,發現微信零錢被強制執行,銀行卡內的錢被扣劃。一開始,李某還以為是自己的手機出現了問題,可接連幾個信息下來,微信支付都不能正常使用。于是,李某到銀行了解情況。經詢問他才得知,他名下所有銀行卡均已被凍結。
李某急忙到法院詢問詳情。法院工作人員告訴他,因他欠付農行本金及利息5萬多元,被對方起訴,現已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一時間,李某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了,自己長期在外打工,并沒有在農行貸過款,也沒有在農行辦理過銀行卡,更未收到法院的傳票和判決書,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他急忙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以本案已超過申請再審期限為由,駁回了李某的再審申請。
“我從沒去這個銀行借過款,借款合同上竟然會有我的簽名。我莫名其妙地背上了一身債務,懇請檢察機關幫幫我。”李某不服,2022年3月,到鄢陵縣檢察院申請監督。聽完李某的遭遇,檢察官耐心為他分析:是否曾遺失過身份證,或者是否有將身份證交由他人使用的情況?李某仔細回憶后表示,2013年,當時在縣里一家銀行上班的(同村的)李某樹曾經借過他的身份證,說有事情急用,事情辦完后,李某樹將身份證還給了他。時間過去好多年了,李某樹一直在外務工,李某也和他失去了聯系。
調查核實,確認借款合同是他人代簽
案件的關鍵在于簽名的真實性!“李某樹是誰?難道真的是他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辦理的銀行貸款?”李某離開后,檢察官陷入了沉思:李某來訪時未向檢察機關提交任何證據材料,單憑幾句話還不足以達到受理案件的標準,可既然當事人向檢察機關反映了情況,就應該給當事人一個答復。
從李某的陳述中,檢察官獲得的信息十分有限——李某樹的姓名,之前在縣里一家銀行上班。憑這些線索,檢察官突然想到,既然李某樹在銀行上過班,該案顯示系農行發放的貸款,農行是否有其相關資料。順著這條關鍵線索,檢察官立刻來到農行了解情況,原來李某樹早在2017年因簽訂虛假借款合同構成挪用公款犯罪被法院判刑,已經被農行開除,從農行無法找到其聯系方式。檢察官決定去李某樹的老家調查,經走訪當地村委會、向包片村干部了解情況后得知,李某樹被農行開除后,就從老家搬走了,現在無法聯系到其本人。為徹底查明李某提到的關鍵物證——本人簽名是否偽造,檢察官再次對案件相關書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將案件的前前后后經過進行了一次全盤梳理。
從目前的情況看,該筆貸款的貸款人和實際使用人應該不是李某。
發出再審檢察建議,還當事人清白
明晰上述情況后,根據現有的證據和事實,檢察機關依法啟動了監督程序。但若想真正查明事情的真相,該案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
為此,承辦檢察官到鄢陵縣法院調取該案的原始證據,并委托河南一誠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在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處“李某”的簽名和指印進行鑒定。技術人員在對數據的仔細分析中,通過反復比對、檢材,鑒定意見顯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處李某簽名和指印均非李某本人所形成。
2022年4月,檢察機關依法向鄢陵縣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同年8月,鄢陵縣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對此案裁定再審。經法院對該案重新審理,判決撤銷原判決,農行在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被執行款及鑒定費用。
同年9月,李某再次來到鄢陵縣檢察院,高興地將一封感謝信遞到了檢察官手里。“法院判下來了,我不用再承擔還款責任了。法院執行的錢和我做鑒定的錢法院已經退給我了,實在是太感謝你們了!”聽了李某的話,檢察官也不由自主地笑了起來。
來源:法制與新聞 法新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