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瑩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萬飛
近期,牟林翰虐待案一審宣判,牟林翰因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這是國內司法實踐中極為罕見認定兩性關系中精神虐待導致對方死亡而獲刑的司法案例,被外界稱作“國內PUA第一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判決顯示,牟林翰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女友,2019年6月至10月期間,女友與其發生爭吵后三次自殺,經多次送醫搶救,2020年4月11日,女友于醫院去世,經鑒定,為服用藥物中毒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該案引發公眾關注的同時,亦引起各界對親密關系中PUA等精神控制手段以及精神虐待現象的討論。何為精神控制?這種控制是否為精神虐待?精神虐待在何種程度上可以構罪?遭遇PUA又該如何應對?針對上述這些疑問,南都記者與有著二十年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法援律師、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振邦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瑩,以及在警務系統工作三十年、湖北監利藍天下婦女兒童維權協會發起人萬飛展開了一次對談。
01
PUA也是家暴 精神暴力認定為犯罪依然困難
南方都市報(以下簡稱“南都”):近期,公眾在討論“精神控制”和“精神虐待”,從你們介入的案例來看,什么樣的情形屬于“精神控制”或者“精神虐待”?
李瑩:嚴格從法律術語而言,公眾所說的精神控制、精神虐待一般稱為“精神暴力”。2016年實施的反家暴法明確將經常性的恐嚇謾罵等精神暴力的行為納入家暴的范疇。但與身體暴力不同,前者要在法律意義上構成家暴,有一個前提條件即“經常性”的恐嚇謾罵,即有明確的頻次要求。
在實務工作中,家暴一般分為四種形式: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與經濟控制。我們極少在某一起家暴案中發現施害者只有一種行為,一般是多種形式并存。涉及精神暴力時,多為施害者對被害人人格的侮辱和貶損,諷刺謾罵挖苦,并有以威脅達到控制目的的手段,這都是一種精神暴力。
萬飛:社交媒體現在往往多使用“精神虐待”“精神控制”“PUA”等詞,需要提醒的是,這些詞語的概念都沒有清晰的界定,每個人的理解都不同。比如精神控制、“PUA”,之前在很多詐騙案中,有人專門習得PUA的技能,針對某一類型的人設定套路,有的詐騙者會給自己打造某一類人設,在互聯網上以女性為目標,讓對方相信自己是成功人士,給女性洗腦,最終達成自己的不法目的。
在親密關系中,有些手段和這些詐騙手段類似,有人控制欲較強,很自我,希望對方時刻遵從自己的意愿,有人通過夸大虛構吹噓自我,在對方面前打造人設,讓對方形成“仰慕”、“信服”的心理;還有一種人為了實施控制,往往伴隨威脅的語言、肢體懲罰、身體攻擊,比如擺出蠻不講理的姿態,不斷威脅對方說“你信不信我會掐死你”,“如果離婚,就把娘家人全殺了”,為了讓對方信服,施害者甚至還會借助一些場景,比如殘忍殺雞、摔碗,在這樣威逼之下,人會逐漸被“洗腦”,相信對方“說得出做得到”,產生恐懼心理屈服于對方。
南都:實施精神暴力可能構成哪些犯罪?
李瑩:因中國目前并未單獨設立家庭暴力罪的罪名,因此家暴往往因程度的不同,需要承擔不同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往往以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達不到刑事犯罪標準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或者被予以治安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過一個典型案例,丈夫把籃球吊在陽臺上,上面寫著老婆的名字,要打死老婆的話,丈夫經常擊打籃球,老婆非常恐懼和害怕,法院最后也認定男方的行為構成精神暴力。
萬飛:在親密關系中如果僅僅實施精神控制,其實很難說構成犯罪,公權部門也很難介入,只有發生顯性的肢體傷害,或者如牟林翰虐待案導致嚴重的后果,公權力才有介入的理由。
目前涉及家暴案,針對極端情形造成實質性傷害的,可以用刑事手段來規制,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可適用治安管理法處罰,更輕微的還可以由公權部門出示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來起到震懾作用,但如果僅僅只是精神上的傷害,比如因為實施精神控制導致對方得了抑郁癥,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因果關系建立證據鏈條依然很困難。
南都:牟林翰虐待案判決后,有人認為這是一次司法的進步,也有人持不同看法,怎么看待這次判決?
李瑩:從樸素情感而言,可能有一些公眾會認為該案的判罰相對較輕。但從法律角度而言,刑法對虐待罪以往的規定主要為打罵或者凍餓、未送醫治療等,從以往的司法判決來看,僅僅以精神虐待構成虐待罪極其少見。該案明確精神暴力為虐待行為,且這次判決也突破了傳統意義上家庭成員的范疇,兩位當事人是戀愛關系,法官將同居關系也視為家庭成員保護,具有突破性意義。
萬飛:我們也一直在關注這個案件,大家最初認為能進入刑事立案偵查階段非常困難,畢竟基于過去幾十年的實務經驗,我們對施害人究竟構成何罪、警方能搜索到何種證據都是沒底的。此前在家暴案件中,受到家暴的女方后來自殺,有不少是因為缺乏證據或者算不上“情節惡劣”,難以從法律上定罪,最后按普通自殺案處理。所以這起案件,最終能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并作出清晰的法律解釋,對于我們長期堅持推動反對性別暴力的實務工作者來說是很重要的成果,也是很大的驚喜。有這樣一個判決先例,對以后類似案件的推進也會有示范性意義。
02
以愛為名的控制具有迷惑性 受害人會喪失反抗能力甚至患上斯德哥爾摩綜合征
南都:如何在家暴框架內理解精神暴力?
李瑩:有一起家暴案,男女雙方都是高級知識分子,丈夫長期家暴,對妻子不僅實施身體傷害也伴隨精神暴力,他多用“以愛為名”的控制手段——“我所做的事情都是為你好,是愛你”來實施控制,并不斷貶損對方,罵對方蠢笨,豬狗不如,為了達到控制的目的,切斷女方的社會聯系,一直向她灌輸一種觀念,“不要跟你的閨蜜在一起玩,她們都不懷好意,嫉妒我們,想拆散我們”。女方一開始也想過反抗,但一旦反抗就會換來更嚴重的暴力,只有她聽話才不會出現家庭矛盾也不會被毆打。在反復傷害下,女方不僅放棄了反抗甚至想通過討好男方來換取廉價的夸贊和暫時的安寧,最后女方沒了朋友,也不再主動參加任何的社交活動。
我曾經問她沒有想過報警嗎?她說我要是報警,他就要把我的頭割下來,兩個眼睛挖出來,提到我媽面前。我說,你在你丈夫眼里豬狗不如,他會為了你成為殺人犯嗎?她說丈夫很聰明,警察抓不到他的。我再問她,那他要因此放棄體面的生活成為逃犯的時候,她不說話了,女方當時完全處于一種被洗腦的狀態。
盡管受害人擁有高學歷,但很多時候精神暴力就像麻藥,施害者會根據女方的具體情況實施精準控制,在長期的PUA之下,女方喪失了正常的思維能力,無法客觀地看待對方和自己,也無法客觀看待這個世界,這種暴力給受害人帶來的是全方位的精神摧毀。
南都:外界可能覺得難以理解:被害人如何一步步被控制直到失去自我?
李瑩:這跟家暴的特點有關,為什么我們非常強調要把暴力扼殺在萌芽狀態,公權力要盡早介入,受害人要及時報警求助,因為一旦家庭暴力進入暴力循環之后,很難自動停止。施暴人會從對方的不斷臣服中體會到暴力是最有效的,只要施暴受害人就會順從,一開始施暴可能只是打一巴掌,推搡一下,踢一腳,但這是個不斷演化的過程,只要一開始沒有及時對這些行為說不,那么就會陷入暴力循環。
在長期施暴的過程中,受害人會喪失反抗能力,還有的會患上斯德哥爾摩綜合征,只要對方對她有一點點好,她都覺得很滿足甚至感激涕零,最后導致心理性癱瘓,不僅不會反抗,從心底也會認為反抗是沒有用的,只能認命,更沒有信心和勇氣走出來。
萬飛:在實現精神控制的過程中,施害者除了暴力手段之外,往往也會針對性地滿足受害人的需求。就像電信網絡詐騙殺豬盤一樣,施害者會迎合對方的需求,來實現控制對方、滿足自我需求。
南都:相較于肉體傷害,遭遇精神暴力似乎更難識別和反抗,有什么應對方法嗎?
李瑩:在家暴案里,精神暴力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但很少有人意識到這也是一種暴力。比如受害人包麗,她從來沒有對外求助,女孩可能甚至沒有意識到PUA也是一種親密關系中的暴力,特別是以愛為名實施的控制,“我打你罵你、控制你,看你的手機都是出于愛你”,這種控制手段有極強的迷惑性,很難被當事人識別。
很多人問我,到底什么是PUA,什么是控制,什么是精神暴力,雖然沒有專業術語來解釋,但如何判斷其實很簡單。你可以問自己幾個問題:在你們的關系中,你是不是被尊重?相處是舒服的嗎?你們的關系是平等的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對方無論表示多么愛你,都是一種謊言。
萬飛:在進入親密關系前,要了解彼此的需求,學習互相尊重和相處之道。我要提醒的是,在親密關系中也不要把“精神控制”泛化理解,有的人可能對“精神控制”過于敏感,相處中雙方正常的矛盾、爭吵、辯論經常存在,不能一旦出現這些就認為對方是搞精神控制,那樣雙方的對抗性會更強。
03
家暴沒有特定人群 首次應對家暴非常重要,避免陷入暴力循環
南都:在討論這類現象時,有人提出乖順的女生可能更容易遭遇精神暴力?
李瑩:很多人以為家暴發生在文化程度低的家庭或者落后地區,但其實不是,家暴可能發生在任何地方。從我的實務經驗而言,家暴也沒有易發人群和特定人群之分。
萬飛:我的觀察是高知人群可能更容易出現實施精神暴力的案件。
南都:家暴案的施害者有什么特征嗎?
李瑩:我們曾對施暴人做過畫像,95%以上的來訪者表示,施暴人在原生家庭中曾遭遇或目睹過家暴。
一般而言,施暴人的類型大概有三種:只打家人型,邊緣型人格,反社會型人格。后兩者往往有犯罪傾向且容易產生極端惡性的家暴案件,但占比較低,更常見的是第一種,他們也被定義為雙面型人格:在外面一套在家里一套,在外溫文爾雅甚至很慫,在家里要做絕對權威,只傷害自己最親近的人甚至只打老婆不打孩子。這一類人往往也最容易改變,只要公權力部門及時介入有效處置,這類人就不會再施暴。
南都:全國婦聯曾公布數據:家暴受害人平均遭遇35次家暴才會求助,這非常觸目驚心,原因何在?
李瑩:很多受害者對家暴尤其是第一次家暴不夠敏感,糊里糊涂就過去了,甚至認為自己也有錯,從而陷入家暴循環。有的受害者認為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揚。還有的受傳統觀念影響,考慮孩子考慮到完整的家庭要隱忍;還有的受到對方的威脅,“你要離婚我就殺了你全家”等,受制于種種原因,他們沒能有效求助。
在我接觸的家暴求助人里,大多數受害人是孩子或者親戚朋友替他們求助,也有一些人會主動報警或者向公權部門、社工機構尋求支持,但很遺憾他們有時候也不能獲得有效回應,被按照“各打五十大板”的態度處理了。家暴案處置困難,也與家暴案的特點有關,它發生在家庭的私域內,沒有目擊者,甚至有些施暴者會摔手機、刪除錄下的證據。
南都:如何有效求助?
李瑩:對家暴一定要零容忍,第一次如何應對非常重要,絕大多數陷入暴力循環的受害人,大多數是第一次稀里糊涂過去了。
其次要有策略性地收集證據,比如第一時間保留證據發到郵箱網盤等。
最后就是及時報警,如果公權力部門沒有第一時間有效處置,比如報警后警察沒有及時處理,受害人可以記下他們的警號通過投訴等方式促成介入。目前來看,警察的介入仍然是制止家暴最有效的手段,我們要盡力推動公權力部門解決家暴難題。
04
反家暴成為社會共識 尊重受害人意愿,不能指責受害人不夠勇敢
南都:這些年來,社會各界對家暴的態度有所變化嗎?
李瑩:公眾的反家暴意識無疑在提高,媒體對家暴議題的報道更多,法制也在不斷完善,如今家暴零容忍已是社會共識,家暴男可能會社會性死亡。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對待反家暴議題,公眾意識變得更為強烈。但從我的經驗來看,我們想象中似乎家暴的求助者會增多,但實際上我們機構去年反家暴小程序上線以后,用戶使用最多的功能是危險性自評,而使用求助功能的人仍然很少,僅僅是用戶量的十分之一,而前者則是后者的五倍多。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在一些例如反家暴日等特殊節點,或者一些熱點案事件發生時,求助的人數就會突然增多,這說明輿論的關注依然是非常重要的。
南都:除了公權力部門及時介入之外,我們還能給受害人什么樣的社會支持?
李瑩:在幫助受害人的時候有一個重要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他們難以脫離困境的時候,我們不能責備受害人、指責他們不夠勇敢,也不能擅自去替他們做決定。應該盡可能地幫助他們,比如指導他們盡量去提前搜集、保留家暴證據,為他們提供心理支持和輔導,確保他們在想要訴諸法律維護權益的時候處于有利的位置。
萬飛:作為社會公益機構,我們采取比較多的方法是陪伴,跟當事人溝通,共同探討親密關系如何更好相處,如何“相互尊重”。親密關系是一種互動關系,一方改變另一方往往也會改變,我們希望讓當事人學習情緒管理的方法與溝通技巧,盡量去改善關系、走出困境。
采寫:南都記者 蔣小天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