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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證監會發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境內上市公司境外首次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指引指出,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前,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保薦人向境內證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礎股份發行的注冊申請,境內證券交易所參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審核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注冊。中國證監會可合并辦理注冊及備案。
指引稱,境內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場再次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新增基礎股份發行注冊程序與首次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相同;境外發行完成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