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適度調控物價總水平,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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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價格,是指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和各種收費標準。
3、本辦法所稱市場價格調控,是指政府職能部門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市場價格采取的調控措施。
4、第三條 市、區、縣(含新民市,下同)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全市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從事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收費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要認真執行本辦法。
5、第二章 調控市場物價第四條 實行物價調控目標責任制。
6、市政府每年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年度物價調控目標。
7、名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落實本地區、本系統的物價調控目標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完成物價調控目標。
8、第五條 健全市場物價監測制度。
9、在市政府的統一指導下,各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區、縣物價管理部門要按市物價管理部門要求,對本系統和本地區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和發展趨勢進行監測,定期向市物價管理部門反饋。
10、市物價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市場物價監測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調控市場物價的建議,適時采取有效的調控措施。
11、第六條 市物價管理部門要運用各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發展重要商品價格行情和變化趨勢,引導消費,平抑市場價格。
12、第七條 市和區、縣物價管理部門要指導各行業協會搞好行業價格協調,穩定行業價格秩序,防止商業企業之間和工商企業之間聯手壟斷市場價格。
13、第八條 建立市場物價調節基金制度。
14、堅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籌集價格調節基金。
15、當市場重要商品出現短缺或價格波動過大時,運用調節基金對生產或經營環節給予必要的價格補貼,以增加市場有效供應,平抑市場物價。
16、第九條 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
17、物資和商業部門要按市政府確定的商品儲備計劃認真組織落實,完成規定的儲備品種和數量,以保證市場的正常供應,防止因供應短缺引起市場價格暴漲。
18、第十條 加強對國家管價商品價格調整的管理。
19、調整國家定價的商品價格和加費標準時,必須經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核,按管理權限審批。
20、物價管理部門要根據市場供求和成本變化情況,兼顧國家、企業和消費者的承受能力,以及對市場物價總水平的影響,及時合理地調整國家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21、第十一條 對物價部門管理的經營性收費實行企業提價申報制度。
22、實行提價申報制度的收費,有關單位在提價前要按規定向物價管理部門申報,說明提價理由、提價幅度和出臺時間,經認可后方可實行。
23、實行申報制度的收費由市場物價管理部門適時公布。
24、第十二條 控制重點行業和商品的經營差價率。
25、對群眾意見突出的個別行業和品種,必要時由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進銷差價率或經營毛利率。
26、第十三條 實行限價措施。
27、當少數重要商品價格出現暴漲或暴跌趨勢時,由市物價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
28、第十四條 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29、所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收購、銷售商品或收費時,都必須按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30、第三章 監督與處罰第十五條 物價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辦法貫徹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31、第十六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按《沈陽市價格檢查條例》和《沈陽市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出售商品或收費價格高于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格的; (二)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三)不按規定執行提價申報或備案制度的; (四)突破規定的進銷差價率或經營毛利率的; (五)突破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的; (六)不按規定將價格補貼款用于平抑價格的; (七)串通提價或壓價,壟斷市場價格的。
32、第四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33、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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