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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在黃河甘肅蘭州段一碼頭附近,代某某、周某某購買的500尾魚被投放到滾滾黃河之中。
這是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聯合蘭州市市公安局、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開展“打擊非法捕撈生態修復增殖放流”活動中的一幕。
據介紹,2022年8月31日,代某某、周某某明知采取“電魚”方式對黃河流域水生物資源會造成巨大破壞,仍攜帶電抄網、電瓶等非法捕撈漁具在蘭州市城關區雁兒灣船舶修造基地旁黃河中,使用電魚的方式非法電魚捕撈魚類10尾。
“鑒于代某某、周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且自愿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我院依法決定對代某某、周某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且以增殖放流來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城關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蘭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前期制定的增殖放流方案,協商由代某某、周某某二人購買500尾魚投入黃河水域。
辦案檢察官表示,讓行為人“以勞代償”為生態進行“買單”,防止被不起訴人“一放了之”,實現了社會效果、環境效益和司法效益的有機統一。
“檢察機關要求涉案人員進行增殖放流的舉措,不僅能夠對當事人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同時也修復了被破壞的生態,是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的具體實踐。”蘭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
據介紹,近年來,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通過加強訴訟監督活動,防止和糾正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偵等問題,積極探索黃河流域生態修復、生態恢復、生態保護路徑,高質量服務生態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