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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范性文件,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 (二)負責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編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工作。
3、 (三)綜合管理全縣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縣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吸引外來人才(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優惠政策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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