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消息,為規范證券期貨市場主機交易托管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安全平穩運行,證監會起草了《證券期貨市場主機交易托管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兑幎ā分赋?,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持續監測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使用情況,及時進行資源擴容,保障資源的充足供應。主機交易托管資源難以繼續擴容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圍繞主責主業,合理平衡主機交易托管和其他主機托管資源,優先保障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充足供應。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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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市場主機交易托管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期貨市場主機交易托管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安全平穩運行,根據《證券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網絡安全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證券期貨交易所利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以下統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租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主機交易托管資源,是指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的機房機柜、通信網絡、軟件或硬件設施等資源,部署在相關資源的信息系統可以連接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系統。
第三條證券期貨交易所建設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應當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租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應當建立完善的治理架構、有效的合規風控及內部控制制度,保障證券期貨交易安全,審慎、公平、合理的滿足投資者需求。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主機交易托管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制定相關自律規則和技術規范,加強主機交易托管管理。
第二章 證券期貨交易所要求
第五條證券期貨交易所可以向會員或者本機構認可的其他交易參與者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證券期貨交易所向本機構認可的其他交易參與者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在向該類型機構首次提供前,從提供必要性、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開展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條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將主機交易托管資源和其他主機托管資源進行區分,對主機交易托管資源實施專區管理,并確保相關專區到核心交易系統通信前端的通信時延保持一致。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結合主機交易托管的特點,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具體要求不得低于《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托管基本要求》(JR/T 0133-2015)中三級系統的受托方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將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納入風險評估和稽核審計范圍,保障有關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規范實施。
第七條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持續監測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使用情況,及時進行資源擴容,保障資源的充足供應。主機交易托管資源難以繼續擴容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圍繞主責主業,合理平衡主機交易托管和其他主機托管資源,優先保障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充足供應。
第八條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建立合理的主機交易托管資源預留機制,以交易報盤數量或客戶交易量為基準,制定分類分配規則,為會員預留能夠滿足其基礎交易需求的主機交易托管資源。會員在預留資源外另行申請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對單次申請的資源上限和申請時間間隔作必要限制。
第九條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建立公開、高效的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申請和辦理流程,提供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申請渠道,并持續提升資源申請和辦理的公開透明性。
第十條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簽訂服務協議,協議應當包含服務內容、權利與義務、資源回收條件、保密要求、使用期限、應急處置要求等內容。
第十一條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可以收取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相關費用,保障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可持續。收費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本機構同等機房條件的主機交易托管資源收費標準應當保持一致,不得差異化對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二)預留資源相關的服務收費應當合理讓利,原則上不得高于市場同類服務價格;
(三)對于預留資源以外另行申請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可以采用階梯定價的方式,提升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建立健全監控指標,持續開展監測預警工作。主機交易托管服務出現異常情形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采取交易限速、限制報單等應急處置措施,保障交易系統安全平穩運行;涉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應當及時告知并指導相關機構,防范化解風險隱患。
第十三條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建立資源退出機制,明確資源回收條件,持續完善資源回收和再分配流程。證券期貨交易所發現機構長期占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且未能有效利用的,應當通知機構,并根據合同約定對相關資源進行回收。
第三章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要求
第十四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租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應當保障其部署軟件或硬件設施的網絡和信息安全,不得借助主機交易托管資源從事與證券期貨交易無關的活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租用的主機交易托管資源涉及程序化交易或者系統對接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租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部署客戶提供的軟件或硬件設施(以下簡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部署客戶設施)的,應當從人員保障、資金投入、客戶需求等方面充分評估,審慎選擇服務客戶,確保自身能力可以保障客戶軟件或硬件設施的安全運行,并將不同客戶的信息系統、客戶與經營機構的信息系統進行有效隔離。
第十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部署客戶設施的,應當確定分管高管,指定相關業務和技術主管部門,提供便捷的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申請途徑,制定完善的業務和技術管理制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部署客戶設施的,應當將相關業務活動納入合規管理、信息科技管理體系,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稽核審計,保障有關制度的規范執行。
第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部署客戶設施的,應當從投資經驗、網絡安全防護和信息系統運維等方面開展評估,充分了解并持續跟蹤客戶軟件或硬件設施的使用目的、技術實現、交易策略類型、訂單流速、異常處理等情況,組織業務部門、合規管理、信息技術管理等部門對客戶相關申請開展盡職調查,確保客戶具有較強的風險管控能力,不得為不具有相應的風險管控能力的客戶提供服務。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對客戶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申請進行審批,并由相關業務條線、合規管理、信息科技管理的分管高管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部署客戶設施的,應當與客戶簽署服務協議,約定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使用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明確主機交易托管資源情況,包括機房位置、機柜資源、網絡資源、硬件基礎設施等;
(二)明確對客戶軟件或硬件設施使用范圍或用途的限制,包括不得將軟件或硬件設施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或為第三方提供服務、不得違反證監會和交易所相關規定等;
(三)明確客戶軟件或硬件設施發生重大異常,影響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信息系統或交易所交易系統正常運行時,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四)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對相關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回收條件;
(五)明確客戶違反協議或相關法律法規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采取的措施。
(六)主機交易托管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租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應當建立健全監控指標,對主機交易托管資源開展監測預警工作,并將客戶軟件或硬件設施納入監控范圍。監控發現重大異常情況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向證券期貨交易所報告。相關異常報告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部署客戶設施,發現客戶服務到期或符合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主機交易托管資源回收條件的,應當及時回收主機交易托管資源。
第二十一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部署客戶設施的,應當按照證券期貨交易所相關要求,將本機構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客戶情況等報告證券期貨交易所并及時更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將上一年度主機交易托管服務開展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機交易托管資源建設和專區管理情況;
(二)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申請和分配情況;
(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部署客戶設施的情況。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發生異常情形,危害證券期貨交易安全或影響證券期貨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可以采用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主機交易托管服務開展檢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用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租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開展檢查。證券期貨交易所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
第二十四條證券期貨交易所違反本規定,或者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本規定有關報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對證券期貨交易所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等行政監管措施,對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撤職等行政處分,并責令證券期貨交易所對其他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證券期貨交易所違反本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未履行網絡和信息安全保護義務或者應急管理存在重大過失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予以處罰。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規定,反映機構治理混亂、內控失效或者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采取責令暫停主機交易托管部分或全部業務、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租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的,應當參照本規定第三章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證券期貨交易所通過子公司等關聯機構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確保相關機構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開展主機交易托管服務,并承擔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主機交易托管服務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有關規定的,應當在本規定正式實施之日起 2 年內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