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聯合體投標的解釋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于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行為。
【資料圖】
2、《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3、2、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
4、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5、3、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6、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巨額履約保證金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工的可靠性。
7、4、如果屬于共同注冊并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于《招標投標法》所稱的聯合體。
8、5、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
9、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
10、對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
11、這說明聯合體的組成屬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12、二、關于聯合體投標的主體聯合體的主體雙方或多方可以是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
13、其形式多樣,可以是兩個及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及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14、2、聯合體的組建只是為了共同投標,增強投標競爭能力,彌補自身在各方面的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的可靠性,分散投標風險。
15、以及中標后后期一起完成中標項目,它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并不具備法人資格。
16、如果是那些共同注冊并進行長期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聯合體,則不屬于我們這里所說的聯合體。
17、3、聯合體的組成屬于各方自愿共同一致的法律行為,是否結成聯合體,由各方自行決定,招標方或者是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沒有權利強制要求組成聯合體投標。
18、這樣做一是因為強制聯合的做法與市場經濟相悖,不符合招標的平等競爭原則,而來則是因為被強制組成的聯合體,一般都是被招標人內定為中標人,有串通投標的嫌疑,對其他參與投標人是不公平的。
19、4、雖然聯合體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聯合體投標是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進行的,所以對外投標所有組成聯合體的各方都應以共同名義進行,而不得以單個或部分主體的名義進行。
20、5、聯合體各方均需要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同樣的,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責任、義務的承擔等一系列問題均以與聯合體統統簽訂的協議為依據。
21、擴展資料:對投標聯合體資質條件的要求(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
22、(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23、(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
24、如在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等級,有一個是乙級,則這個聯合體只能定為乙級。
25、本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促使資質優等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防止貨商或承包商來完成,保證招標質量。
26、參考資料:聯合體投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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